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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輔助自購住宅貸款後,得否比照公教人員住宅貸款之規定,辦理擔保品變更

內政部營建署86.3.14營署宅字第○五五三七號
依照「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承貸人如中途將所購置住宅轉讓於第三人,自轉讓之日起終止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