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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部消防署籌備處83.12.31(83)消署防字第830296號函轉貴事務所83.02.02函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84.02.22.營署建字第00110號

二、有關防煙壁之功能,旨在延緩煙之擴散,增加人員避難時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防煙壁係指以不燃材枓建造之垂壁,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貴事務所所詢防火壁之設置,應依上開原則辦理;至於深度自樓板下方起算五十公分以上之樑,未設天花板或其它樓板裝修者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