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研商建築物變更使用時,有關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設置疑義及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專章第二百四十一條「區劃範圍」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08.07.台內營字第840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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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案由一: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時,有關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設置疑義,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因該申請變更之樓層(四樓),原已核准設有兩座特別安全梯,在不妨礙其特別安全梯之功能,申請變更使用,自非法所不許。
案由二: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專章第二百四十一條有關兩座特別安全梯口其距離應為區劃範圍之三分之一,所謂區劃範圍定義究應為何,提請討論。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專章第二百四十一條,有關區劃範圍之定義,係指當層平面兩座特別安全梯服務使用之區劃面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