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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師○○○於開業期間同時擔任欽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都市計畫科執業技師是否違反建築師法第25條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2.07.01.台內營字第0920008320號

說明:

一、復貴會92年6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200253100號函。

二、按建築師法第25條及第52條之1第2項規定:「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三、建築材料商。」「依前條及本條前項之規定檢覈領有建築師證書者,自中華民國75年1月1日起不得同時執行建築師、土木科工業技師或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已執行者應取消其一。第19條之1建築師辦理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者亦同。」是建築師除有建築師法第52條之1之情形外,並無規定不得同時兼任執業技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