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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1.14.營署建管字第1010084663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12月24日府工建字第1012125141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202.1無障礙通路組成規定:「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昇降台等。」又按本規範202.4節係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設置無障礙通路之特別規定,202.4.1適用對象規定:「建築基地內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僅供住宅使用者。」、202.4.2組成規定:「其地面層無障礙通路,僅須設置室外通路。」、202.4.4免設置規定:「位於山坡地,或其臨接道路之淹水潛勢高度達50公分以上,且地面層須自基地地面提高50 公分以上者,或地面層設有室內停車位者,或建築基地未達10個住宅單位者,得免設置室外通路。」故本規範202.4節特別規定之限縮對象為建築基地內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僅供住宅使用者,並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第1項第1款之對象皆可適用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