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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領建照,主管建築機關應為審查。其有妨礙都市計畫者,不得給照建築,如已核准給照者,應即吊銷執照,發還依建築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收取之規費,並查明責任予以處理。

內政部函 67.03.15.台內營字第772902號

說明:復67.01.14.建四字第21877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