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社區規劃之剩餘地,其處理程序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74.3.1台內營字第二九○六一三號函
國民住宅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政府機關依本條例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本案土地因規劃產生之剩餘地,如已不再興建國民住宅及其他設施,既非作為興建國民住宅及其他設施所為之處分,其處理程序自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74.3.1台內營字第二九○六一三號函
國民住宅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政府機關依本條例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本案土地因規劃產生之剩餘地,如已不再興建國民住宅及其他設施,既非作為興建國民住宅及其他設施所為之處分,其處理程序自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