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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中損害鄰房有案,尚未解決者,可否據以制止核發使用執照一案請參照本部64.04.12.台內營字第622916號函(註)規定,本於職權逕行核處。

內政部函 68.10.06.台內營字第038937號

說明:復68.09.17.高市工務建字第241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