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建築法第3條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內之建築物,得申請發給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請查照。
內政部函 70.12.17.台內營字第051491號
說明:
一、依據立法院儲家昌委員70年11月18日致本部營建署書函辦理。
二、貴廳63.05.08.建四字第54484號函以「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公布前,在該辦法適用地區內,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為申請接水、接電及營業登記得發給完工證明書,經本部的63.07.26.台內營字第588955號函復尚屬可行;查上開完工證明書僅得證明該建築物完工時,該地區尚未實施建築管理,有關結構安全及土地使用權利,均由業主自行負責。因此不在建築法第3條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內之建築物,如未違反其他有關法現定,為利人民申請接水、接電及營業登記,建築主管機關得比照上開方式發給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