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九二一地震受災戶(○○○及○○○君)申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其全倒經政府公告拆除惟尚未拆除之房屋,可否視為無自有住宅疑義案
內政部89.5.19.台內營北管字第8985628號函
一、本案准予調整「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即因九二一震災致房屋全倒之受災戶,如經縣(市)政府查核,除擁有受災房屋且經政府公告即將拆除外,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得視為無自有住宅,且資格符合上開辦法第十條規定者,同意其辦理自購住宅貸款。
二、類似因天然災害致房屋全倒之受災戶,如經縣(市)政府實地勘察確因天然災害而致房屋倒塌,並達住屋全倒救助標準者,其申請自購住宅貸款時相關資格條件同意比照說明一辦理。
三、至公共工程拆遷戶其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亦得比照說明二之方式辦理,即因配合公共工程致須拆除房屋之拆遷戶,如經縣(市)政府查核,除擁有拆遷房屋若確經政府公告徵收且即將拆除外,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得視為無自有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