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執行疑義
內政部88.12.27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八四○九號函
按「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為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四條所明定。本案面臨三十公尺及十公尺計畫道路之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申請設置貨運寄貨站,尚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之規定,惟如經貴府認定其產生之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該地區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仍可由貴府本於權責依上開施行細則同條項第十三款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