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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作多目標使用地下作商場、超級市場執行疑義

內政部85.12.27台內營字第八五○八六○五號函
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對於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之類別、項目及其准許之條件列有明文規定,自應從其規定,前經本部七五、十二、一台內營字第四六五一二三號函明定在案,又上開方案第十一點規定公園地下作商場、超級市場使用者,應依協議收購方式取得,本案自應依該方案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