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為軍事禁建區土地,於禁建期中予以緩徵,解禁後並實施市地重劃,其補徵疑義


內政部72.1.31台內營字第一三一三四九號函
本案八筆土地如於貴府69.5.1.府工二字第一四九六五號公告發布之信義計畫主要計畫中被編定為機關保留地者,得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