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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中規定公園、廣場、道路及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地下停車場者,得合併規劃興建,有關面積合併計算疑義

內政部81.3.13台內營字第八一七八○五五號函
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七點規定公園、廣場、道路及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地下停車場者,得合併規劃興建。其地下合併規劃興建停車場時,仍應符合該方案對各該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