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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為一宗基地,建築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擬在經分割後之基地原建物上申請垂直增建,縱令原建物之建造,已取得基地使用權,但仍應審查其基地使用權,在有效期限與在使用權範圍之內,始得准免檢附建築法第30條規定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請查照。

內政部函 72.12.12.台內營字第192423號

說明:依據 貴廳72.11.21.建四字227548號函副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