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適用
內政部營建署82.6.8營署宅字第○八五七二號函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為明瞭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土地,經清查報准列管後專供未來興建使用,目的在先行掌握適宜興建國民住宅用地狀況,以免該項土地另作他用。國民住宅之個案興建計畫係考量不同區域之土地與國宅供需狀況...等因素訂定,無需受最小面積○‧二公頃以上之限制。
內政部營建署82.6.8營署宅字第○八五七二號函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為明瞭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土地,經清查報准列管後專供未來興建使用,目的在先行掌握適宜興建國民住宅用地狀況,以免該項土地另作他用。國民住宅之個案興建計畫係考量不同區域之土地與國宅供需狀況...等因素訂定,無需受最小面積○‧二公頃以上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