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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地所有權人係禁治產人可否由禁治產代理人為起造人申請農舍建造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9.08.18.台89內營字第8985746號

說明:

一、復貴府89年6月29日89投府建管字第89092674號函。

二、按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查建築法第12條規定:本法所稱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是本案農地所有權人係禁治產人,其申請興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上開條文之規定,應以該農地所有權人即禁治產人為起造人,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而不得以禁治產人之代理人為起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