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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用農舍擬辦理多餘農地解除套繪,因農舍坐落農地未達0.25公頃,是否可依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取得農地規定辦理農地釋出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9.05.營署建管字第1010051851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1年7月9日中市都管字第1010085286號函。

二、案經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8月9日農授水保字第1010118625號函示略以:「農業用地允許興建農舍,係為協助農業經營之目的,且該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後,仍需保留一定比例維持農業生產,本會於歷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法工作會議中亦表明興建農舍後之農業用地,得辦理解除套繪註記之原則,應符合最小農業經營合理規模,若未符合農舍與農業經營面積1比9比例,且達0.25公頃以上,不應同意解除套繪管制之立場。」有關農舍與農業經營面積符合1比9比例,且扣除擬解除套繪之農業用地面積後仍達0.25公頃以上者,得申請解除套繪管制之規定,業納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中予以規範,俟修正發布施行後自應依照辦理,在未發布施行前仍請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