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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新竹分局之配銷處設在都市計畫機關用地上,該配銷處位於道路工程受益範圍內,可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免徵受益費

內政部78.11.6台內營字第七五三八九一號函
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所稱「機關用地」,應為非營業性,且應以所有並供公眾使用者為限。本案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新竹分局之配銷處係營業性之公營事業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不得免徵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