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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府辦理96年度住宅補貼審查相關疑義案

內政部96.10.22台內營字第0960160242號函

一、有關住宅補貼之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為計算基準。

二、至於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如欲修繕之住宅係與他人共同持有一節,若與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共同持有,則符合申請條件;若與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以外之第三人共同持有,則不符合申請條件;另若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係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姐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者,其欲修繕之住宅,得為與戶籍內之兄弟姐妹共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