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原有電影片映演場所間隔為數部分是否視為改建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76.10.03.營署建字第010934號
說明:
一、附 貴局76.09.21.(76)銘影一字第11691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9條第3款所稱改建係指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而言,本案建築物如結構體未改變,隔間為二個以上映演場所,尚非屬上開建築行為,惟其使用,應依同法第六章(使用管理)之規定辦理。
三、檢送本署編印建築法乙份,請參閱。
內政部營建署函 76.10.03.營署建字第010934號
說明:
一、附 貴局76.09.21.(76)銘影一字第11691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9條第3款所稱改建係指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而言,本案建築物如結構體未改變,隔間為二個以上映演場所,尚非屬上開建築行為,惟其使用,應依同法第六章(使用管理)之規定辦理。
三、檢送本署編印建築法乙份,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