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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捷運系統沿線場站聯合開發建築物,其建築法冷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9.10.23.台內營字第838866號

說明:

一、復貴府79.09.25.府捷6字第79059312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98條規定「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係指不適用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各種有關法令之全部或一部分之規定;其免適用之範圍,則以行政院之許可為準,其非亦得免予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三、良好環境,對通風、採光以及避難其有積極之功能。捷運系統場站之建築物擬不受建蔽率之限制,有違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管法令之規定。

四、為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有關高層建築物空地、冬至日照、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等,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規定檢討、設置。

五、有關建築物之建造,應依建築法第25條暨相關規定申領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