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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站函為聯合後勤支援指揮部轄下「副食品供應站」是否適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相關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9.12.16.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10764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站99年12月1日聯支大副字第0990000014號函。

二、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98條規定:「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次按「軍事機關建造之建築物,如確係公用或為軍事上之需要,具有機密與時間性,並不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公共安全者,應檢具國防部或各軍總部之證明,將擬建地點通知當地地方政府予以指定建築線後興建。」行政院64年12月4日台64內字第9100號函已有明釋,另查國防部業依上開函頒訂「軍事機關建築物辦理免建築執照及委請地方政府指示(定)建築線注意事項」在案,是本案所詢旨揭副食品供應站,是否屬於行政院上開函釋之特種建築物,因事涉上開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請逕洽國防部查明認定。

三、次按「免申請建築執照之特種建築物,除涉及國家機密者外,俟完工後,起造人於該建築物使用前應檢具竣工圖說、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及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竣工查報表等資料,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作為建築物使用管理之依據,並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第9點第1項已有明文,是特種建築物除涉及國家機密者外,應依本法第77條及上開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之檢查申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