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中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3款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未盡一致,是否涉及地方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規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6.02.14.營署建管字第0960007246號
說明:
一、復貴司96年2月2日內民司字第0960020684號書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表列規定,E類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居室或該使用部分應為「耐燃三級以上」,即應使用「耐燃一級」、「耐燃二級」或「耐燃三級」之裝修材料,依同表說明二「本表所稱內部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至臺中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納骨櫃位製材達耐燃二級以上性能……」,如以納骨塔櫃位兼作建築物內部裝修者,符合該自治條例規定之製材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規定,自無抵觸中央法規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