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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央法令與地方法規對優先承購、承租國民住宅之適用

內政部84.12.9台內營字第八四○八一三五號函
請參照法務部八四、十一、廿五法84.律決二七六○五號函釋辦理。
(附件)
主旨:關於優先承購、承租國民住宅中央法令與地方法規競合之適用疑義乙案
法務部84.11.25法84律決第二七六○五號函
說明:按「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係就「違章建築之處理」併為規定,又觀諸條文內容,似均著重在如何計算、發放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等事項而為之規定(處理辦理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參照)。至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建築物全部拆除,而合於國民住宅條例之規定者,得依優先等候方式承購或承租一戶國民住宅。...」雖僅規定「建築物」,未明文排除「違章建築」,惟其規定實係併以「合於國民住宅條例之規定者」為其適用之前提要件,故所稱之「建築物」,自應符合國民住宅條例授權訂定之「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及對此辦法所為之有關行政釋示(國民住宅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與貴部八十三年一月五日台八十三內營字第八二○七三○一號函:「按工程拆遷戶依首揭辦法申請優先承購國民住宅,須為合法房屋所有權人,...」參照)本件似無中央法令與地方法規競合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