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後期發展地區,可否先行擬定細部計畫暨辦理市地重劃,並於重劃完成後予以管制建築,俟優先發展區開發相當程度時,視實際情形再行開放建築使用
內政部79.8.27台內營字第八二五八○○號函
依都市計畫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本案經本部七十五年二月十八日台內營字第三七八一○七號函核定之主要計畫,既已規定應俟優先發展地區實際建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再行擬定細部計畫並辦理市地重劃後,始得發照建築,自應依其規定辦理。惟如台中市政府確認為上開主要計畫書之規定未能符合該市發展需要,仍應依法辦理上開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予以修正後,再行擬訂細部計畫暨辦理市地重劃,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