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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綠地」保留地上臨時建築之「花棚」,若屬建築法第四條所定建築物,其擅自變更使用是否有同法第90條(註一)之適用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11.01.台內營字第351496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4.10.03.七四建四字第326313號函。

二、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3條之「花棚」為供花卉培植、觀賞之所,此與建築法第四條之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以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有別,縱令將「花棚」變更使用或因變更使用而有建造行為致形成為建築物者,亦與同法第73條之建築物變更使用不同,仍應依照本部74.07.22.74台內營字第322192號函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