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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內之水利地,可否於水利會同意後加蓋作為收費停車場

內政部78.3.17台內營字第六七六○八六號
按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七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得准投資興建小型汽車臨時性停車場,同辦法第六條規定「停車場為自然人或營利法人投資興建者,得對外營業;其為公益法人團體投資興建者,得收取管理費」。準此貴府為解決都市停車問題,擬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內之水利地,經水利會同意後加蓋作為收費停車場乙節,如不牴觸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禁制規定,自得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