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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宅承租人○○○君陳情其名下持有之住宅係屬其弟所有,惟因債務關係而登記於其名下,是否得視為無自有住宅疑義

內政部81.12.24台內營字第8191789號函

按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本案○○○君既經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中心查核為已有自有住宅,當不具國宅承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