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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所報國民住宅貸款額度擬提高至售價百分之八十五.年限延長為二十年一案 ,奉行政院核定,原則同意自民國七十九年度開始實施

內政部78.5.15台(78)內營字第七0二三四五號函

一、為減輕國宅承購戶負擔,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貸款額度提高為售價百分之八十五,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為造價百分之八十五;貸款年限延長為二十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由現行規定之三年延長為五年,貸款人並得自由選擇寬限期之年數。

二、在本案實施以前已簽訂貸款契約者不予追溯。

三、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戶若符合承購國民住宅資格者,原則上得比照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給予國民住宅貸款,有關貸款額度及其作業,請研擬具體辦法,於五月底之前報部。

四、為落實協助較低收入家庭購買國宅,請有效控制國民住宅之成本。

五、配合貸款年限之延長,本部將另案召集有關單位會商,修正國民住宅貸款辦法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