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本署101年2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1012903513號函有關農地上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併同提出申請納入農舍土地面積10%檢討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9.20.營署建管字第1012921648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8月16日府工建字第1010192170號函。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12月2日農水保字第1000168057號函示:「農地上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倘經認定僅作為農舍通行之用,而非生產所需者,應將此作為農舍通行用途之設施,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於申請興建農舍時一併提出,其面積應併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10%檢討。」另有關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寬度,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60條及61條定有明文。農地上經認定僅作為農舍連接現有道路所需通路之面積,既已併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10%檢討,該通通路寬度,得視個案情形需要依前開有關規定設置。
三、至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倘為前開附屬設施與農舍分割為兩部分,是否仍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3款所稱之完整區塊乙節,因涉及農業生產之經濟規模及經營管理,建請考量個案情形需要會同農業單位認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