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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討建築技術規則中所稱店舖、商店及百貨公司等之適用範圍」會議紀錄,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72.04.26.營署建字第001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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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七條第三款但書規定,避難層之店舖、飲食店以防火牆區劃分開且可直接通達道路或私設通路者,其樓地板面積雖得免合併計算,但仍屬本款所稱之商場、市場、餐廳,仍應適用任何有關商場、市場、餐廳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