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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之公有土地因政府徵收所領取之徵收補償費,可否適用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所得稅

內政部86.7.3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三一六八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係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依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次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同條第三項則規定「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補償承租人」。上開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補償地價」,前經本部七十七年八月卅日台內地字第六三○八六○號函釋略以:「不包括『加成補償』部分」在案。準此,本案陳乞先生等承租之公有土地於核准撥用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領得之補償費,自無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有關「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