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依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該工地主任是否得專任於工地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5.10.20.台內中營字第0950806186號
說明:
一、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5年7月4日府授工建字第09566836500號函辦理。
二、按營造業法第32條所定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之工作項目內容,有賴工地主任親蒞現場辦理,始有確實掌握工地狀況並及時通報緊急狀況之可能,如允其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之工地主任,其執行業務結果無法符合營造業法第32條立法目的,是工地主任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