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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觀光旅館不能援依「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而視之為生產或交通事業之建築物


內政部68.1.25台內營字第八二六五一四號函
依公司法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國際觀光旅館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第十三款規定固為同條例所稱之生產事業,及依民營交通事業申請派員出國辦法第二條規定亦可釋為民營交通事業之一種。但此生產(或交通)事業純係以營利為目的其與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之性質迴異。故該國際觀光旅館不能比附援引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所訂之「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而視之為生產或交通事業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