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用地三樓以上作公共使用,其列舉之社會福利設施(兒童福利機構)是否包含私設安親班、托兒所疑義案
內政部88.12.23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八三五七號函
按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兒童福利機構包括托兒所;另依本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台八五內社字第八五八四一一號函釋,「安親班」係「兒童課後托育中心」之俗稱,為因應當前工商社會雙薪家庭對其國小學齡子女課後照顧需求所興起之一種兒童福利機構。準此,本案市場用地三樓以上作公共使用,其列舉之社會福利設施(兒童福利機構)自包含「私設」安親班、托兒所;至於其使用建築物樓層,依臺灣省托兒所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並參照臺灣省校外課後安親班輔導管理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