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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繼續為原來之使用」適用疑義

內政部74.9.9台內字第三四五二二三號函
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繼續為原來之使用」,其適用範圍前經本部73.11.5台內營字第二六八一八五號函、74.2.16台內營字第二九六一一五號函釋有案,準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在未依法取得前,除得依法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外,其原有建築物,應不得增建、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