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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台北市師範專科學校共有土地,現供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興建辦公處所使用,可否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予以免徵工程受益費乙案


內政部68.7.17.台內營字第二二一七八號函
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九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分擔,本案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台北市師範專科學校共有土地供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興建辦公處所使用,自應按照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