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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或增建疑義案

內政部90.9.7台內營字第九○八五三一四號函

一、依旨揭施行細則條文第一項規定,縣(市)政府於辦理都市計畫保護區允許使用項目之審查核准時,其審查程序為何乙項:依旨揭條文第一項規定,有關上開分區得允許使用項目之審查核准,業授權由縣(市)政府辦理。是以,其審查程序係屬貴府內部業務分工事宜。

二、農舍是否屬旨揭施行細則條文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原有合叉建築物,如以農舍申請建築時是否仍需依同條項第十二款比照農業區申請建築農舍之規定及條件辦理,並免申請指定建築線乙項:依法申請建築之農舍,自為合法建築物,如其為原有,得依旨揭條文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辦理,無需依同條項第十二款之規定,比照農業區申請建築農舍之規定及條件辦理。至都市計畫保護區內農舍之改、增建及修建,得否比照農業區興建農舍免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本部七十一年五月四日台內營字第○八二八八九號函(詳附件)已有明示,請依上開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