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24條規定之建築物,有關日照陰影投射範圍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04.07.營署建管字第0992907783號
說明:
一、復貴所98年12月16日未具文號申請書。
二、案據本部68年7月16日台內營字第22133號函說明二略以:「…按我國現行日照規定主要係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條、第24條之高層建築物…在冬至日之日照陰影不得影響鄰近建築基地有4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並經本部65年6月24日台內營字第691530號函釋在案。…本部積極進行建築技術規則之通盤檢討修訂並配合增訂建築容積管制有關規定外,對上開部函內容作如下修訂︰(一)原規定『4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修改為『1小時之有效日照』…(二)原規定建築物之日照陰影不得影響鄰近建築基地,但陰影投射於鄰近建築基地之騎樓、步道或防火巷者,不在此限。…」惟查本部71年6月15日修正迄今之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條第2項及第24條第2項規定,依該條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1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並未將本部上開68年7月16日函載「陰影投射於鄰近建築基地之騎樓、步道或防火巷者,不在此限」納入,自不得適用,且案經本署函請各地方政府就其實務執行與法令依據提供意見,目前於實務執行上均不得將陰影投射於鄰近建築基地任一部分,包括騎樓、步道或防火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