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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工程用地範圍內拆除房屋重建築

內政部76.9.17台內地字第五二七九五八號函
案經本部邀集有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如次:「鑒於台灣北部第二高速公路穿越已開發之地區,公路用地上不乏住宅、工廠等建築物,此項建築物固已依法一併徵收補償,或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遷,惟為協助解決該建築物所有權人另行覓地重建之實際困難,並期公路用地之順利取得,茲參照行政院台六十三內八三六號函規定意旨,及當前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建議對本案住宅及工廠拆遷戶重建所需用地作如下處理:

一、住宅之重建:

(一)為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部分拆除者,其就地整建,准依「台灣省、台北市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辦理。

(二)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為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全部拆除者,准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不增加原拆除建物面積及高度之限制下,於上開地區土地辦理重建。

(三)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為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全部拆除者,准在不增加原拆除建物面積及高度之原則下,於工業區及特定專用區以外之使用區土地辦理重建,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之限制。

二、工廠之重建:

(一)拆除之工廠如屬違章工廠,應依現行處理違章工廠有關規定辦理。

(二)工廠經全部除者,應由高速公路局及各級工業主管機關輔導其至依法劃設之工業區或編定工業用地設廠。

(三)工廠經部分拆除者,得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擴廠,但不得超過原被拆除之面積。

三、拆遷之住宅或工廠,所需重建之基地,如屬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實施禁建者,在都市計畫未依法發布無法確定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前,得由重建人具結「如重建土地將來經依法劃編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於興建該項公共設施時,由政府依法照一般徵收補償之規定予以拆除,絕無異議」後,准予重建。

四、拆遷之住宅或工廠辦理重建者,仍應依建築法等有關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如位於依法劃定之山坡地範圍者,得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三條關於山坡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