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程序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會議所做之決議是否有效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9.12.22.台89內營字第8985417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責局89年11月1日北市工建字第8932842800號函辦理。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15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2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所明定。本素有關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程序,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