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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執照核發後發現牴觸河川安全管制線,經通知暫緩施工辦理變更設計,逾開工期限未辦理,建照是否應予註銷;又註銷後重新申請時,需否由原全體起造人申請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08.18.台內營字第093559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1.07.28.建四字第14489號函。

二、按建築物在施工中,其有危害公共安全者,應勒令停工或修改或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之。此為建築法第58條、第90條所明定。本案建築,於發給建造執照後發現建築牴觸河川管制線,危害公共安全,經通知停工變更設計,逾期不為辦理,自應撤銷其建造執照,並強制執行之。至其變更設計重新申請時,應由全體起造人共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