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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宅三人繼承後,擬將二分之一產權歸於共有人之一,另二分之一持分轉售與另一兄弟,可否不受國宅條例限制,視同繼承延續釋示案


內政部88.12.18.台內營字第八八一一八八三號函

一、有關因繼承共同取得同一國宅之產權,其共同持分人間之轉售疑義,本部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台內營字第八三七二一七六號函釋在案。

二、本案陳情人○○○等三人已於八十七年八月辦理繼承登記完竣,現擬過戶與共有人之○○○君部分請依前開函示辦理;另二分之一過戶與非共有人之另一兄弟○○○部分,應為貴府所稱轉售行為,自無視同繼承延續疑義。前開轉售仍應受國宅條例第十九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