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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市場用地,經民間依法投資興建零售市場後,可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暨「台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申請作多目標用途使用

內政部72.9.29台內營字第一八二一三五號函
都市計畫市場用地,經民間依法投資興建零售市場後,是否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及「台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申請作多目標用途使用乙案,准依貴廳所提意見辦理。
附註: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2.8.19七二建四字第一四○二九七號函節略如下:

本案當時未依台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申請投資,現為促進市場有效利用,申請擬依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項目營業使用。類此案件,擬准由投資興辦者重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作多目標使用並依規定層報核定後,再逕與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簽訂契約敘明該市場用地業由投資人依規定興闢使用及規定該市場經營管理等有關事項後,准其變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