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規劃於貴市松山區敦化北路道路下方設置貯留管,依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報請本部核定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114.1.24內授國水建字第1140800849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貴府114年1月9日府授工水字第1146008400號函辦理。
二、按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查其立法原意,係指下水道機構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供「公共使用」之管渠或其他設備,致部分公、私有土地受影響,為保障受影響者權益,故予以支付償金,以為補償,合先敘明。
三、次查本部110年8月10日內授營環字第 1100812751號函說明,下水道法第 14 條所稱之「必要」指下水道工程依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辦理規劃、設計,實無其他適合路線或位置可供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依其意涵「其他設備」係指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所稱之「雨、污水管渠及其附屬設施」。
四、貴府辦理「 敦化北路貯留設施新建工程」 規劃以潛盾工法於旨揭道路下方設置管渠用以收納雨水,其施工路徑經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所持分之土地,如經貴府認定符合上開規定,自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另查本案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希以有償撥用或容積調派方式辦理,非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提具異議,與下水道法規定不符,非屬本部依前開規定核定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