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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貴府建設廳函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出租耕地申請建築應如何請當事人檢附(終止租約證明)以憑核發建造執照一案,請 查照並轉行照會商結論辦理。

內政部函 64.03.22.台內營字第522570號

說明:

一、本件是根據貴府建設廳63.12.21.建四字第179298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邀同貴府建設廳、地政局及台北市工務局與地政處派員會商結果獲致結論如下:「關於人民申請利用都市計畫範圍內耕地實施建築時,其建築主管機關受理當事人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案件後對該耕地是否確無訂定三七五租約之審查,以往台灣省各縣市政府係責由當事人檢附該管鄉鎮公所出具之「無訂定三七五租約證明」,以為審查依據,台北市政府目前仍係依照該項手續辦,其執行上尚稱便利。惟台灣省部份,自該省民政廳61.12.18.民甲字第20980號函頒布「減免人民申請證明事項一覽表」後,其各縣市政府所屬鄉鎮區市公所依照該函規定巳不再受理上述「無訂定三七五租約證明」之核發,以致建築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案件,遇有當事人申請建築之基地為「田」、「早」地目之耕地時,對其是否確無訂定三七五租約之審查,缺乏依據,非但查證上甚惑困難,往往遷延費時,未能於短期內處理完竣,有失便民之意旨,而且在執行上與台北市政府發生兩岐,易滋紛擾,為謀補救,應請台灣省政府分函各縣市政府轉行所屬各鄉鎮區市公所恢復受理上述「無訂定三七五租約證明」之核發,以資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