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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協會依殯葬管理條例第72條規定,於貴縣○○鄉二筆土地共0.7008公頃,申請設置公墓適用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 91.01.13.台內民字第0940002156號

說明:查殯葬管理條例第72條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寺廟或非營利法人設立5年以上之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得繼續使用。但應於2年內符合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私立公墓之設置或擴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其設施內容及性質,定其最小面積。但山坡地設置私立公墓,其面積不得小於5公頃。」準此,本案請貴府依上開規定,本諸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