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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宅承租戶,於承租期間失蹤,其共同生活戶內直系姻親可否替代承租國宅疑義乙案

內政部86.9.2台內營字第八六○六七三七號函

一、申請替代承租國民住宅,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十四條已有明定,本部82.3.2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二一五一號函已釋明略以「所謂『共同生活之家屬』係指符合國宅承租資格且與原承租人共同設有戶籍並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而言。」在案。

二、基於政府興建國民住宅旨在照顧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本部前開函釋所稱之「直系親屬」,包括直系姻親在內。本案仍請依前揭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本諸職權,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