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貴府函詢「民眾以租用方式居住於上班公司提供之宿舍者,是否符合97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條件」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7.7.31營署宅字第0970044089號函
一、按租金補貼係為協助無力購置住宅之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依本部97年6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70804477號令修正發布之「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1點第2款規定,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其「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但合法房屋證明不在此限。」,另同規定第8點,申請租金補貼應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及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等相關文件。
二、本案申請人若未能提供租賃契約影本及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等證明文件,則未能符合前開規定。